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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不断走出国门,很多国内企业已开始将商标国际注册提上日程。众所周知,商标权并不具有国际性,一个商标想在某个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获得该国的商标注册证,或者至少要在该国所加入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中注册成功,才享有专有使用权。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一般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逐一个国家或逐一个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逐一国家注册需要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逐一国家注册的优点:
01
逐一国家注册形式快捷便利,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02
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可以随时与国外合作方联系,对申请国注册的进展情况可以及时了解。
01
申请人委托中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商标代理公司;
02
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费用;
03
由代理机构向申请国商标注册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04
通过该国家商标审查机关核准授权并获得在该国的商标权。
国内企业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我们一般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国际注册。马德里注册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并管理。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商标在每个有关成员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注册的一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协定书为12个月,依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商标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01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注册申请;
02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03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数额缴纳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04
商标局收到足额汇款后,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05
国际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将《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再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06
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07
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国家一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申请人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原称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可以在各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欧盟共同体商标注册的优点:
01
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1) 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 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3) 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02
注册费用较低,共同体商标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低;
03
欧盟共同体商标注册的缺点:
(1) 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如果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可能在一年获得注册。但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
04
欧盟注册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对于英国脱欧之后,一般建议申请人通过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申请英国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