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宣告无效情形 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宣告无效
2022-03-17 11:03:15 阅读(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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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宣告无效情形
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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