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怎么修改 专利无效修改方式
2022-03-28 16:09:36 阅读(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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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修改方式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除遵循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一事不在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所谓当事人处置原则,包括请求人可以放弃无效宣告理由;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全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本案专利权人在案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对独立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2、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
三、外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当“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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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