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登记之后 片段的使用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吗?
2021-04-06 17:30:57 阅读(396)
著作权既是人身权利又是财产权利,著作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加强著作权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是有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影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电影版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国家给予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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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无关,但著作权是否需要登记跟著作权的应用还是有很大关系的,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好处是可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
(1) 防止别人假冒、盗取或不当使用;
(2) 作品一旦经过多个渠道广泛流传后,要证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比较困难。因此,原始作者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是证明自己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好方法;
(3) 著作权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帮助权利人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减少不必要的权属纠纷;
(4)在进行相关的著作权交易时,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比如出让作品版权时出具合法证明可以减少受让人的购买顾虑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电影版权登记之后,其他人在短视频节目中使用电影片段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规定的“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等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属于汇编行为,而有权行使汇编权的主体系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主体,而不是汇编作品的汇编者,因此,对于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电影作品,选取该片片段剪辑到短视频节目(非新闻节目)中使用,应当征得电影版权所有权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支付版权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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