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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申请版权登记,权利主体是校方还是学生?

2020-09-02 17:40:11 阅读(873 评论(0)

高校学生群体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学校申请版权登记,权利人是学生还是校方。对于这个问题争议的关键还是在于权利归属判定,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依法说法,进行简单的探讨。


在学校申请版权登记,权利主体是校方还是学生?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节,第十一条表示,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创作”和“承担责任”是判定为作品作者的关键,因此,作品权利归属于校方还是学生,还得看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学生和校方各自的实际创作行为和责任划分。


●  受到导师指导的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导师是否是著作权人以及毕业作品是否构成合作作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导师只是指导,并未参与具体的创作,则导师不享有著作权。如果导师参与了具体的创作并且有实质性贡献,则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


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实际的创作人,也就是对作品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如果学生是毕业作品的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导师在指导毕业作品时,通常给出的意见、建议和想法都是属于思想层面的,而思想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但是,有版权归属约定的,需要根据具体约定内容判定归属权。校方与学生作品的版权归属有以下几种处理模式:


1、版权归学校所有。基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些高校认为学生的毕业作品如果是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就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应属于学校所有,因此,会在校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在与学生的相关合同中做出约定。


2、版权归学生和导师共有。导师在对学生的毕业作品进行指导的过程中,也参与了具体的创作,有独创性的贡献,则该毕业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合作作品,相关权利由学生和导师共同享有。


3、版权归学生单独所有,高校在一定范围内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在没有任何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谁创作谁为作者,如果学生是实际创作人,则学生是毕业作品的作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学校要使用学生的毕业作品应当征求作者的意见。如果是非盈利的作品汇编、学术交流、研讨、比赛等活动,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和交流为目的,且仅在特定的范围内传播,不会对作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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