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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重灾区,广告公司不可越的基础红线!

2020-08-26 10:32:06 阅读(397 评论(0)

在互联网传播效应的烘托下,创意广告的传播门槛降低,但是对内容独特性的要求却有所提高,广告公司在分析传播局势的同时,更要注意广告公司知识产权的维护和风险问题。广告公司要做好自身版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保护,更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权益,以下几点是广告公司知识产权方面不可越的基础红线。


知识产权重灾区,广告公司不可越的基础红线!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下是在实际运营中,广告公司知识产权方面的常见问题。


1、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变形和更改,造成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视觉效果,这种行为极易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2、直接使用或者简单变更他人的广告词。好的广告词是每个企业都想要的,对公司的企业形象的树立和推广也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有些企业将其他企业的知名广告词直接使用或简单变更后当作自己的广告词使用,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3、许多广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往往倾向于在相关合同中把该作品的权利约定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该广告作品约定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无限制的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还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广告在使用时没有注意到相关合同约定使用的时间与使用的范围,超时间使用或者超范围使用,结果造成侵权或者违约。


4、图片侵权,许多企业是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而广告公司经常会从网络上下载一些图片作为广告内容的一部分,这就是典型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图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5、只是提交了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的,即在广告中宣称获得专利权;或者专利已经无效,仍利用专利做广告,不全面标注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的影视,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目前比较常见的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后期配音而达到宣传或服务的目的,或者使用他人的音乐作为配乐,但实际上未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这都将涉及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想要规避以上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广告公司自己,要做好自身版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保护,更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权益。以下几点是广告公司知识产权方面不可越的基础红线。


1、广告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广告的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未经授权,不得直接使用他人的作品。


4、未经授权,不得适用或变相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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