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知识产权】劳动关系期间,相关作品的权利归属
2020-08-20 18:08:03 阅读(1178)
工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这里暂且称为“工作知识产权”。在工作知识产权中有三个相近的概念,分别是一般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这三者都是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期间产生的作品。本文就三者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简单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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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务作品:等同于法人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在其作品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职务创造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发明创造的法定界限主要有两个方面:
(1) 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 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本文关键词:
-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