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知识产权丨建立时间早 体系完善度高
2020-08-20 10:59:33 阅读(438)
法国知识产权是建立时间早,体系完善度高的独创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力度一直都很高,并且拥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和工业产权体系。下面就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方面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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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知识产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1和L111-2条款,在作品完成后自动会获得保护,故出版、登记或公开披露不是作品受保护的先决条件。著作权保护有独创性的表达,无论是这样的表达是否为书面、口头、音乐或其他形式,但是版权不保护思想本身。
法国法律中的作者权利给予的保护是:保护任何原创的智力成果,且“印有作者个性标记”的作品即为原创作品。然而,一个观点并不能予以保护,必须要形成某种创作作品。
法国区分了两种作者权利: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作者的署名权等,而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复制发行权等经济性权利。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限,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去世后70年。在法国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转让和许可须采取书面形式。
在法国,数据库被定义为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资料的集合,数据库特殊权利被授予数据库的制作者,即投资设立该数据库的人(第L 341-1条),并可由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访问的资源(第L 112-3条),这一资源可受版权保护或受数据库特殊权利(Sui generis rights)保护。
● 法国知识产权-商标权
法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工商业或者在服务行业不同的标识、名称,以及表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地理或其他原产地的商业标识等。获得该等商业标识或名称保护的必要条件为:
1、商标或者名称不得为非法的,因此有悖公序良俗的商标或者名称不能获得保护,可能导致混淆或者欺骗第三人的商标或名称也不能获得保护。
2、 所有商标或名称应该是有特色的。应该能够将某一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区分,而且必须是与所指物品的通常描述不同,也不能仅仅是针对该物品的描述。
3、 商标或者名称应该是有效的,不能与已经存在的注册记载或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是依照法国法律,特定的国际驰名商标无须遵守该条件
● 法国知识产权-专利权
法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极为特殊,其与实体审查制度和登记制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一种介于实体审查及登记制之间的制度,且经此制度所取得的法国发明专利权并非是真正经实体审查后所授予的专利权,反而如同登记制的专利权般,是不稳固的专利权。
法国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是规定了获得专利所必须的条件。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也就是说,是在提起专利申请之日之前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中的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
发明必须具备发明的基本特征,必须是在特定行业工作的人从目前现有的技术中所不能轻易发现的。 该发明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使用,同样也包括农业上的应用,但是不包括人体治疗的手术。
法国工业产权局也负责商标的登记,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或要求的优先日期开始算起,可无限次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可能因为不使用而丧失。法律还规定了无效、异议和对商标主张后续权利的诉讼途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侵权标志的容忍可能妨碍其对第三方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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