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登记案例看: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侵犯版权的处罚程度
2020-08-07 17:18:52 阅读(872)
到今天,版权登记案例已经数不胜数,每年可以拿出来讲解的、典型的案例也从来不少。今天,小万将为大家分享几个经典的版权登记案例。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一: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开设点播影院,通过点播系统和投影仪等放映设备向消费者提供《绿皮书》、《蜘蛛侠:平行宇宙》、《阿丽塔之战斗天使》等电影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确认,共计22部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为其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且均未授权当事人商业性放映使用。
结论: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日起开设的“茶の熊本”的茶饮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
结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饮品店铺装潢布置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大量的“熊本熊KUMAMON”形象,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著作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处罚:①没收侵权的印有“熊本熊KUMAMON”形象的白色马克水杯24只;②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三:2016年8月,刘某某注册成立昱宫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刘某某陆续从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购入手机,雇佣吴某某针对此款手机制作了含有能改变微信功能的外挂软件的刷机包,并将刷机方法传授给公司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刷机安装上述外挂软件的方式,使该款手机的微信在未经腾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增加了自动转发、点赞、群发等数十种新功能,并以此命名为“瞬”微商营销手机,对外销售牟利。
结论: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处罚: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从以上三个版权登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被侵权方可以通过版权登记维护自己的专有权益,被侵权方则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可在万商云集平台查看。
- 本文关键词:
- 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