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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概念

2020-07-16 14:25:03 阅读(2030 评论(0)

知识产权共有是指同一项知识财产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产权人,拥有人简称为共有人,各个共有人之间因为该共有知识产权形成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以简称为共有关系。知识产权共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份共有,另一种情况是共同共有。


知识产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概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知识产权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知识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知识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是份额,份额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但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自己的份额上,而是涵盖知识财产的全部。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对特定知识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个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往往依据共同的研发关系而产生。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处的“共有”,应为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知识产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同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我国《婚姻法》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为夫妻共有,共有的客体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许可费用和转让费用等收益,而不是知识财产。一般情况下,由于知识财产的个人属性,往往被认为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技术开发市场中,涉及到市场垄断技术开发的时候,在签署合作时,往往会附加知识产权附加条款,要求对所开发的技术或产品拥有共同所有权。如果在附加条款中对知识产权共有的合作模式含糊不清或考虑不周全,会为之后的利益分配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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