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2020-12-31 14:25:21 阅读(237) 评论(0)
以下将重点讨论软件在特殊情况下的作权归属:(1)、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开发需要巨额投资的特点,一个软件往往需要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开发。可以说,软件往往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中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除另有协议外,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开发的软件的作权由合作开发人员共同享有。具体实施可分为以下情况:①、合作开发软件过程中,合作开发人员签订共同完成的软件作权归属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确定软件作权归属。②、合作伙伴未签订关于软件作权所有权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作权所有权。具体规定如下:合作开发的软件可分割使用的,开发人员可分别享有各自开发部分的作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人员在行使自己的作权时,不得将其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的整体作权。该软件是作权的整体行使,必须得到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其作权应由合作开发人员共同享有,并通过所有开发人员协商行使;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入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人员。(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的作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认:①、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开发合同,对委托开发软件的所有权有明确约定的,委托开发软件的所有权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确认。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委托开发合同,但委托开发软件的所有权协议不明确,委托开发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享有软件的使用权。(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发布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其作权所有权的确定类似于委托开发的软件作权所有权的确认方法,即根据合同或项目任务书是否有明确规定确定其作权所有权,如果在国家机关发布的项目任务书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作权的所有权或规定不明确,其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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