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2020-12-31 11:28:41 阅读(187) 评论(0)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起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起作权属于作者。“具有作者资格的人应当规定:1、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创作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对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产生的作品,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两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分割使用,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享有单独的作权;4)、汇编作品的作权由汇编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权由制片人享有;6)、电影作品和剧本、音乐等可以通过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作权;7)、除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职务作品外,其作权属于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作权;八)、委托创作的作品的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艺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作者仍享有其作权;十)、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后,其出版权、使用权、取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让给继承人;十一)、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转让给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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