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
2020-12-31 11:16:13 阅读(164) 评论(0)
1.委托合同约定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确定作权的所有权。2.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作权属于受托人,即创作人。此时,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的作权归属具有其特殊性。我们必须注意:(1)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审查和发表的报告、演讲和其他作品的作权归报告人或演讲者所有。演讲者或报告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作者给予适当的报酬。(2)当事人同意以某人经历为主题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作权归应记录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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