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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节目中参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

2020-12-31 10:36:13 阅读(304 评论(0)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很多著名歌曲也被唱,但有些歌曲是改编的,这些歌曲的作权应该是谁的问题,在娱乐行业这些案例,甚至有些也经过法院调解,让我们看看选秀节目歌曲如何定义作权。1、根据我国现行《作权法》及相关实施条例,歌曲等音乐作品的作权属于歌曲的创作者,只有作权人有权表演、修改、播放或许可他人表演、修改和播放其创作的歌曲。选秀节目中的参赛歌曲大多是其他人发表的作品,非参赛选手是原创的,所以这些非原创选手不享有歌曲的作权。因此,《我的歌声》的作权无疑是由其创作者曲*婷享有的。2、选秀选手在选秀节目或其他场合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优秀作权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公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一方面,这种传播优秀作品的行为可能不利于作权人(如果未经许可或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品的传播,限制了作权人的权利。如现行《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以看出,在选秀节目中,如果选手表演他人发表的歌曲没有得到报酬,表演也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那么选手就不会侵犯他人的作权,这是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很多选秀选手唱别人的歌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但是,表演者向公众收取表演费用,或者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的,必须经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出名”等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获得报酬”。就这首歌*婷的信告诉李*沫事件而言,如果李*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演唱《我的歌》没有得到报酬,很难称之为李*沫侵权,因为表演没有向公众收费。退一步,即使表演构成侵权,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演组织者组织表演,由组织者取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组织者而不是李承担责任。因此,之所以能够支持曲声称李侵权,并不是因为李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她的歌曲,而是因为曲所说的李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他擅自拍摄了《我的歌》MV并上传到视频网站上,但没有指出作者和原歌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外,MV还涉及商业广告,不清楚是否受益,涉嫌侵权。如果李*沫录制上传这款MV没有获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报酬,虽然是在网上发布的,但最多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就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上上传视频一样。相反,它可能构成侵权。3、选秀节目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并通过电*台播放该表演是否侵权。根据上述现行《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的,组织者应当取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播电台和电台播放他人发表的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可以看出,表演的组织者和播放表演的电*台对作权人有不同的法律义务。最重要的是,组织者需要得到作权人的许可,而电*台不需要播放。他们在播放他人出版的作品时是否必须获得许可方面获得了“豁免权”。但在现实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组织者往往与播放者的身份重叠。虽然曲*婷的信是“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中国好声音”也以节目组的名义招募选手,但类似的内部团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表演组织者。因此,上述节目的组织者和播放者很可能都是电*台。因此,当电台不仅组织玩家表演他人的作品,而且表演时,它不仅应该符合现行《着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还应该符合现行《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换句话说,电*台作为组织者组织玩家表演他人作品时,不仅需要向作权人支付报酬,还需要经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在得知曲的律师函后,《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宣传总监曾表示,一般来说,电*台使用音乐将在中国音乐版权协会(以下简称音乐协会)注册和报告使用情况,并每年支付一次性使用费。《中国好声音》节目早在播出前就已经备案,使用费将一次性支付。在这方面,有必要提到中国向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作权法》第八条,“作权人和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作权或与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如果作权人授权作为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一,作品用户可以向协会支付使用费,然后协调向作权人支付报酬。显然,《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的话旨在表明《中国好声音》节目已经支付了节目中使用的所有歌曲的报酬,因此*电台和节目组应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免除责任。然而,无论《我的歌》是否已经属于声音协会的会员作品,如上所述,即使电*台可以作为播放器免除责任,作为表演组织者,它也不能仅仅因为支付报酬而免除责任,而且仍然需要获得作权人的许可。然而,无论《我的歌》是否已经属于声音协会的会员作品,如上所述,即使电*台可以作为播放器免除责任,作为表演组织者,它也不能仅仅因为支付报酬而免除责任,而且仍然需要获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目前还不清楚《我的歌》的作权是否被授权给声音协会。根据各种媒体报道的情况,当《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使用《我的歌》时,《我的歌》不应该是声音协会的会员作品,也就是说,声音协会没有得到作权人的授权。如果是这样,就不能把向声音协助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视为向作权人支付报酬。令人欣慰的是,为了进一步保护作权人,我国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上述组织者和播放者通常是一体的现状,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二稿第三十三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3)允许他人以无线或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应当取得作权人的许可”。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一直专注于收回赋予电*台的“豁免权”。可以看出,中国立法者一直专注于收回给电台的“豁免权”。这也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即使是受到优惠待遇的电台和广播电台,如果他们在未经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播放歌曲,他们也无法逃脱侵权责任。4、选秀节目组织者应注意的事项(1)节目形式不得侵犯其他节目的作权。长期以来,优秀的电视节目一直是国内节目制作人的弱点。目前,许多国内电视节目对国外知名节目有“模仿”甚至“剽窃”。然而,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一些协议和国际条约,其他国家作者的作权也可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国内电视节目不创新,过度模仿甚至完全复制其他电视节目,但未经相关作权人同意,不可避免地构成侵权。值得高兴的是,在过去的两年里,国内一些电*台增强了作权保护意识。从**卫视举办的《中国达人秀》到**卫视举办的《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选择从这些节目形式的原创作者那里购买作权。在使用他人作权的过程中,我们也严格遵循原创作者的创造力。以《中国好声音》为例,据说版权所有者将提供节目组数百页的节目“宝典”,详细说明情节设计、灯光、音乐、舞蹈美到位、流程,甚至邀请函的写作方法,《中国好声音》节目组也完全按照版权所有者的要求操作,版权所有者甚至被邀请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和营销,以显示他们对创作者的尊重。可以说,《中国达人秀》在尊重电视节目作权、引进国外优秀节目形式方面、《中国好声音》等节目开了个好头,值得肯定。可以说,《中国达人秀》在尊重电视节目作权、引进国外优秀节目形式方面、《中国好声音》等节目开了个好头,值得肯定。(二)节目使用歌曲等作品通常是通过作权人许可的选秀节目从赞助商那里获利的。因此,使用他人歌曲等歌曲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必须经作权人依法许可。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内集体作权管理组织将获得行使作权的授权,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所有作品都必须授权给集体作权管理组织。为了谨慎起见,选秀节目的组织者应在使用每个其他人的作品之前直接联系作品的所有者或通过相关唱片公司协商作权许可。(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参赛作品的作者姓名(包括歌词和歌曲)。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应注明作品的作权人,否则也构成侵犯作权。我们注意到,《中国好声音》节目播出时,前几期(包括李演唱的那一期)只注明了歌曲名称和节目中表演者的名称,没有显示歌曲的歌词作者信息。自从收到曲*婷的律师函后,后期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使用歌曲时已经注明了词曲作者,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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