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数码摄影作品著作权属,应注意把握几个要点
2020-12-31 10:25:17 阅读(166) 评论(0)
如何确定数码摄影作品的所有权:数码照片的所有权应结合其属性参数的拍摄时间、当时的场地情况和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一系列图片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1.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明力,单独证明数码照片的所有权。数码科技的广泛应用和数码相机的出现,使得摄影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数码照片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胶卷照片,进入了成千上万的家庭。同时,新技术也给数码照片的所有权识别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数码摄影的记录、传播和复制方法与传统摄影完全不同,对原创性的识别也完全不同。对传统摄影作品而言,只要有原始的胶卷底片,一般都能认出作品的原创性。然而,对于数字照片,由于工作的存储介质是电磁数字,照片的复制非常简单,复制并没有改变数字信息,因此它可以随意复制在线和硬盘中的数字照片。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判断谁是照片的原作者。2.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的证明力大于已转存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在我们国家,作品只要完成作者就享有当然的作权。因此,如果作者能够提供原始数码照片属性参数,证明作者是原始和唯一的证明力肯定会大于上述转存的数码照片属性参数。3.利用创作过程的独特性,综合识别数码照片的作权归属。在本案中,当原告提供的光盘存储数码照片属性参数难以单独证明原告对所涉及的摄影作品享有作权时,法院综合判断数码照片的所有权,结合证人证言对数码照片的拍摄时间、当时的场地描述和原告提供的同一场景的一系列图片。4.作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避免数码照片中的纠纷。首先,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无法确认所有权的情况下,签署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数码摄影作品完成后,作者可以首先在纸质报纸和杂志上发表作品,签名并保存报纸和杂志。一旦未来的作品受到侵犯,报纸和杂志就可以证明作权的所有权。其次,数码摄影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可以及时将包含作品数码底片的软盘提交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将软盘封存并注明作者的名称和收到日期,作为公证证据,比其他书面证据更有效。第三,还可以通过登记原创数码摄影作品来保护合法的作权。我国遵循作权法自动保护作权的原则,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享有作权,并自愿登记作品。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和其他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作权所有权纠纷,我国现行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确认了自愿登记的作品。一旦发生作权纠纷,可作为初步证据。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国外的实践中学习。作者完成数字摄影作品后,将作品的数字底片存储在软盘中或打印在纸上,然后将软盘或纸放入信封并密封,并将其发送给邮局作为收件人。收到密封物品后,作者没有打开密封,而是完全保存了密封物品。一旦发生纠纷,信封上邮戳显示的发送日期可以证明作品的完成日期必须在此日期之前,侵权日期必须晚于作品的完成日期,证明作品形成时间的所有权,以保护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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