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
2020-12-30 10:03:12 阅读(164) 评论(0)
如何确定网络课程的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着作权法》第九条 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作权包括以下个人权利和财产权:(1)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2)签名权,即作者身份和签名权;(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即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5)复制权,也就是说,通过印刷、复印、扩展、录音、视频、翻拍、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6)发行权,即通过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7)租赁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目标;(8)展览权,也就是说,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11)广播权,即无线广播或传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制作权,也就是说,通过制作电影或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允许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作权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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