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答辩状是什么样的
2020-12-28 13:58:13 阅读(131) 评论(0)
作权侵权辩护人:XX出版社被辩护人:杨被辩护人诉辩护人有作权合同纠纷(案件号:XXX),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与被辩护人签订的作权授权合同已按合同履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终止,20XX年X月XX日,被告要求终止合同,被告与被告签订了《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合同规定,被告有义务出版被告的《XXX游记》(“作品”)。现在,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出版了他的作品,并向被告赠送了800本书。答辩人已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停止,合同终止没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情况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合同约定的甲方(被答辩人)向乙方(被答辩人)支付的2万元费用是被答辩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第十六条“补充条款”的规定,原告无法理由要求退款。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图书400册,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2万元。事实上,被答辩人提交的稿件没有独特的见解,没有学术价值,风格不规范,仍有许多错误的单词和句子,远远不能满足出版的要求,也没有预期的市场反应。然而,考虑到被申请人年纪大了,生病了,强烈渴望出版,很难承受拒绝出版作品的打击。经过多方协调,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2万元的出版资金属于合同项下的义务,2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答辩人声称,答辩人涉嫌“倒卖书号”收取2万元出版资金纯粹是主观猜测,既没有证据,也没有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款。3、合同规定,答辩人无义务退还原稿,被答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答辩人追索稿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出版社有义务退还未出版稿件。“举重以明轻”,答辩人没有义务退还依约出版的被答辩人作品原稿,也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作权,包括出版权。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作品交付”规定,稿件由被答辩人保留。除双方已就稿件中使用的原始图片作出特别约定退还,本合同第七条另有约定外,其他情况下,答辩人不承担退还稿件的义务,被答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告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还原稿。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依据,驳回被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XXX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出版社的作权对作者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让更多的人喜欢他们的文章。作者有权向法院提起侵犯作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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