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有些要素要考虑
2020-12-28 11:03:45 阅读(176) 评论(0)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见《美国知识产权法原则》)中典型的合理使用一般规定:虽然有第106条和第106A条的规定,但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教学(包括课堂上使用的多件复制品)、以学术或研究为目的,合理使用版权作品,包括制作复制品、录音产品或以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的作品,不侵犯版权。在任何情况下,要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应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商业或非营利性教育的使用;版权作品的性质;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以及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需求或价值的影响。如果判断是基于对上述所有要素的考虑,那么一部作品本身就不应该妨碍合理使用的判断。《中国作权法》没有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定,但在《作权法》(2010)第22条中列出了12种合理使用行为: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以介绍、评论或解释某一问题;(3)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的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或在公共集会上发表演讲,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播放的除外;(6)为教学或研究人员翻译或复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复制、绘画、摄影、视频设置或展示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12)将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前款适用于限制出版商、表演者、录像制作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同时,《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侵犯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虽然产生作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作权产生价值时,它将被竞争使用。虽然产生作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作权产生价值时,它将被竞争使用。如果没有事先进行作权登记,此时将遇到权利保护的问题。因此,为了保护智力成果,原创者需要及时进行作权登记,做好作权布局,为这些基本工作做好准备,这样他们以后就可以收到作权红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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