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调解的基础是什么?双方同意参与调解
2020-12-28 09:58:50 阅读(168) 评论(0)
调解作权纠纷的基础是什么?双方同意参与调解。自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作权人与作品用户与传播者之间存在矛盾;传播者或用户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与版权产品消费者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用户和传播者都渴望通过更方便的方式解决冲突。目前,我国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大渠道。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约占70%,在版权诉讼中,在网络环境中,版权占70%,此类案件数量仍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制度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由于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可以顺利实施,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程序严格、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版权纠纷调解功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经当事人同意,根据案件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可以更好地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程序简单,成本低,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其他行政资源非常有限,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请求后,通常只能调解一些关键纠纷,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随着版权纠纷的增加,一些社会组织开始从事版权纠纷的调解。目前,影响较大的是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如上述中国作家协会的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受会员委托,这些行业协会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为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调解纠纷。鉴于这些行业协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以及专业人才,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已成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如何建立社会调解的权威性,提高调解效率,是目前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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