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损害,怎么确定赔偿金额
2020-12-28 09:53:24 阅读(135) 评论(0)
不同类型的权利有不同的交易对象、沟通渠道、沟通范围、受众数量、利润模式等,所反映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应当调查侵权的具体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利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案例】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是电视剧《三进山城》的作权人。2012年7月14日、8月21日、10月16日,三元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徐汇公证处和上海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获得**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豆公司)的“土豆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所属“优酷网”未经许可播放电视剧《三进山城》的证据。原告三元公司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全土豆公司和合一公司赔偿1260万元的经济损失。二审中,三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广播电视台签订的6份作品的许可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发票、银行业务收据等,以证明电视台获得的许可费,并要求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审理】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和合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3元公司40万元经济损失,合一公司在上述赔偿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元公司、土豆公司和合一公司都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元公司与**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六份许可合同与本案缺乏相关性,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侵权赔偿金额的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本案二审的重点之一是三元公司与**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六份涉案作品作为许可合同是否应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依据。这涉及到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分析]侵权人根据《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赔偿侵权人的非法收入;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收入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确定工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和后果。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作者认为,在计算侵权赔偿金额时,市场价格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必须是真实和相关的市场价格。1、在本案侵犯的具体权利中,被告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三元公司与**广播电视台签订的6份涉案作品为许可合同,其合同目标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仅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元公司许可电视台播放涉案作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作权的具体权利。但在电视台播放,无非是以无线和有线的方式传播。根据《作权法》,广播权是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工具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输符号、声音和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当电视台以无线方式传播和有线方式传播所涉及的作品时,必须涉及作品的广播权。直接以有线方式传播的,属于作权人未能涵盖的其他权利。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与三元公司和**广播电视台签订了涉案作品的许可合同,涉及的具体权利内容不同。2、不同的权利市场价格不同的财产权,其交易对象、沟通渠道不同,如广播权交易,一般发生在权利持有人与电视台之间,信息网络通信权交易,一般发生在权利持有人与视频网站运营商之间,导致相关作品的沟通范围、受众、利润模式、广播权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通信权交易市场,有很多区别,就是两个不同的市场,所以市场反映的交易价格也不一样,不能相互替代。事实上,有许多类型的财产权。同一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制作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均以不同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事实上,有许多类型的财产权。同一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制作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均以不同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例如,在同一部中国小说中,翻译权可能不受关注,但其制作权竞争,其市场价格必须有很大的差距。目前,电视台是电视剧发行和营销的主要对象。在本案中,三元公司在电视台播放涉案作品许可证获得的许可费与三元公司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许可证获得的许可费不能等同或比较。三元公司与**广播电视台签订的涉案作品是许可合同所反映的价格,是许可合同所涵盖的财产权市场价格,不能证明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因此,三元公司要求以此价格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很难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应当调查侵权的具体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利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而不是相互替代同一作品的不同类型的产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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