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
2020-12-25 09:28:39 阅读(241) 评论(0)
一、作品梗概是否有作权。关于作权人身保护的内容:1、在作权法中,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离不开作者的身份。从人格权的起源来看,18世纪末,在资产阶级人才和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等人提出,作品是人格权和人格权的延伸,被大陆法律部门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纵观各国立法,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收回已发表作品权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律部门的国家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个人权利。例如,德国版权法从一开始就有保护作者个人权利的条款,并规定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并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利,后来才将其纳入版权法。2、发表权。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出版权具体内容如下:何时出版;以书籍、连载、广播等形式出版;在哪里出版。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展出,就不会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向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宣传或展览,大多数人都知道。假如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那就不算出版了。3、署名权。签名权是指作者身份和作品签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签名来确认。根据《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作品上签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签名权是作权的核心,有了签名权,就可以确认作权的权利主体。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质上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他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是第一位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非个人、连续、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通过某一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比如中国的龙,从仰韶文化的鱼纹龙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时期,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天的龙,龙的创作已经发展了几千年。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丰富。《国内法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当使用等侵权行为的示范法》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谜语;(2)民歌、器乐等音乐表达形式;(3)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或民间宗教仪式等活动表达形式;(4)有形表达形式,如:(1)民间艺术,特别是笔画、彩画、雕塑、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品、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风格;(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艺术等作品。在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艺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和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第三,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是创作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一个村庄,也可以是几个民族。没有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说唱人、舞者,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举例来说,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与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都村有一种“于峪”舞。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是“于傈僳”,从“于炔”舞中可以隐约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的情况。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拜山神时,村民们都会表演“于炔”舞。可以说,年都村被视为“于炔”舞的作者,饰演“于炔”的村民是“于炔”舞的表演者。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作品大纲享有作权。这是一部独特的作品,不能复制和使用。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我希望你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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