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侵权判决中,出版社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或返还所得利润的责任
2020-12-25 09:10:23 阅读(264) 评论(0)
1、出版抄袭作品时,出版社的责任是什么?在出版社的侵权判决中,出版社一般只承担停止侵权或返还利润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版商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出版商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图书侵权主要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三维、三维到平面,判断是否侵犯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发行权是通过转让所有权向公众提供工作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发行权一次用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输作品,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利作品的权利,即应要求播放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性和互动性。侵犯作权的,赔偿的计算方法首先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非法收入进行赔偿。作权的法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赔偿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在实际情况下,出版作品的侵权纠纷更多的是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主要是指剽窃者。出版社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对出版社的惩罚是停止侵权,退还不当得利。假如您需要更多的帮助,请到华律网咨询法律。出版社在侵权事件中应当履行合理注意的责任,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的主体首先是剽窃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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